1.適用范圍
2.申請條件
(一)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須由主辦單位申請報批。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的,由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辦單位申請報批。地方企業或協會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應由當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中央企業下屬企業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應由所屬中央企業轉報。全國性行業協會代管協會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應由所屬全國性行業協會轉報。
(二)主辦單位如為企業法人,所持有工商部門登記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須包含“展覽展示”、“會展服務”等相關內容;主辦單位如為社會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記證書“業務范圍”中須包含“展覽展示”、“會展服務”等相關內容。
(三)外國和臺灣地區機構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聯合或委托境內主辦單位(須符合第二條要求)舉辦,且應由境內主辦單位提出辦展申請負責報批或者備案工作和境內招展工作。
(四)首次舉辦展會及首次申請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需至少提前6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非首次舉辦展會需至少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
(五)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須滿足下列條件:
1.連續舉辦兩屆以上。
2.上屆展覽會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
3.境外參展商(不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比例達到20%以上。
4.國內參展企業來自除舉辦所在地省(區、市)以外的三個以上省(區、市),且其比例達到20%以上。
(六)經批準已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如展會中英文名稱或主辦單位發生變化,應按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履行審批手續。
(七)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須事先征得舉辦地商務主管部門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第七條所列申請條件的展會,不予許可。
3.辦理基本流程
申請單位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在展會管理板塊中提交申請材料。未通過預審批的,申請單位根據系統通知完善或補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預審批通過后,申請單位將紙質材料遞交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并領取受理單。
審核通過后,商務部下發批件。
展覽會舉辦后一個月內,申請人應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展會管理板塊提交展會總結。